Page 79 - 黃昆輝教授基金會補助研究計畫_高教不平等_結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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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第二個就是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他其實比較針對的低收入戶跟
中低收入戶,他也是有做一些家庭年收入的界定,他在這第四條跟四
之一條都有,社會救助法都有規範。其實在我們教育圈來講,我們最
常在使用,我們在看的時候都會看到,學雜費減免的對象在教育部這
邊他有列幾個,低收入、中低、身心障礙家庭子女以及特殊境遇家庭
子女…。然後還有原住民、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當然這些對
象是不是符合我們現實的狀況,軍公教子女到底是不是弱勢,我們都
還可以再討論,至少教育部這邊是這樣分。這是法律上常常再用,學
理上他又更複雜,可能不同的文章、不同的學者他有不同的主張,那
我看了一下文章,大致可以分為六類,第一個就生理上的弱勢,是指
身心障礙學生,而且他有法律上的保障以及特教法針對經費有做一些
規範,這是身心障礙,生理上的弱勢。第二個就是經濟上的弱勢,他
們常用社會救助法,也就是七十萬來分,但這方面其實是不同的法律
有不同的考量,像我們學生貸款可能就一百二十萬在分,這也是我後
面在第五題遇到的問題,就是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規範,有的是七十,
有的是一百二,那到底甚麼是弱勢,就很模糊。第三個就是身分上的
弱勢,就像剛剛所提到的原住民學生,這也可以討論說他是不是真的
值的,這方面他也有法律上的保障,就是原民教育法,裡面有對經費
做規範。第四個是文化上的弱勢,除了剛剛的教養弱勢跟學習弱是我
比較沒聽過之外。第五個是地域,就是剛剛說到的偏遠、偏鄉,可能
是現在比較流行的離島,項這個離島建設條例或是偏遠地區學校建設
條例都有在做保障。第六個就是特殊境遇,這個沒有一個弱勢可以規
範,所以大概就是這幾個,生理、經濟、文化、身分、地域還有一個
特殊境遇。(5_20180914)
在弱勢學生定義不夠明確,或是過於多元的前提下,或許可以讓學校有更大
的空間可以補助不同弱勢的學生。然而,在此次訪談過程中,學校端多持應定義
明確,不要給學校太大的彈性空間。因為,彈性過大,讓學校自主決定的後果,
恐會面臨未來教育主管機關前來審核時,會被檢討或是觸法之虞。
(G4A3)…我是認為說有它彈性的必要性,可是我覺得他針對那些個
案的類型必須要列舉,可能說列舉出來,可能要我們去參考了。因為
其實學校承辦人其實,雖然我們心裡會很希望能夠幫助到那些真的需
要被幫助的孩子,可是我們也很擔心有一天我們被教育部的主計單位
或者是審計單位去查,我們自己也有被查過,就是我們很擔心說事後
教育部又說你們怎麼可以這樣決定。所以其實會搞的就是要輔助那些
弱勢學生的孩子,我們承辦的其實人心惶惶,我們很希望能夠安心的
去幫助那些孩子,可是教育部卻又沒有把事情講清楚的情況底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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