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私立大專校院轉型與退場之政策問題及解決策略
P. 27

財團法人黃昆輝教授教育基金會




            所有接受教育部或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享有租稅減免的私立學校,建

            立私校法人公益監察人制度,且宜修訂法規,由教育主管機關指派公
            益監察人。


            3. 完善專案輔導學校的治理和財務法制

                 被教育部列為專案輔導的學校,若仍願意奮力一搏者,可允許其
            教師進入董事會承擔學校治理之責,針對學校缺失做出有效治理,且

            董事會議紀錄中教師董事不同意見應向社會公開,俾讓各界更瞭解學
            校真貌。若經營者已無心辦學,為免學校法人侵吞學校基金或財產,
            則可推動學校基金及校產的信託方案,作為防止私校法人財務取巧的

            緩衝機制,防護校產遭到任意處分。


            4. 退場學校的校產或賸餘財產,得捐給私校興學基金會

                 退場學校的校產或解散清算後的賸餘財產,部分或全部捐給私校
            興學基金會運用,興學基金會可參考日本「私立學校振興共濟事業團」
            的運作方式,負責充實及提升私校教育、穩定經營、保障私校教職員

            福利,提供資金援助私校教育等業務,如能充分發揮功能,可成為資
            助私立學校教育振興的機構。


            5. 設置私立學校福利基金,協助私校發展及照顧師生

                 由於退場基金來自於政府預算,私校後續的營運發展仍應回歸由
            私校自行承擔。因此,可另外成立「私立學校福利基金」,要求由企

            業接手經營權的私校法人建立回饋機制,例如,接手的企業接手校產
            後,將校產的 1/10 捐給私校福利基金,用來協助私校發展及照顧學校
            師生。







                                                22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