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黃昆輝教授基金會補助研究計畫_高教不平等_結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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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國家高等教育弱勢學生扶助方案辦理現況



                                        第一節  美國高等教育弱勢扶助方案

                   壹、中央層級扶助方案


                        依據 Cohen 和 Kisker(2010),美國聯邦政府扶助弱勢學生的重要法案與相
                   關方案說明如下。


                   一、重要法案

                   (一)1944 年軍人復員法案(G.I. Bill)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的高等教育體系急劇擴張。1944 年軍人復員法案
                   (G.I. Bill)使聯邦政府釋放數十億美元做為學生的經濟援助,以幫助學生負擔
                   大學入學費用。因此,數百萬退伍軍人得以上大學,使得入學人數大幅增加(Lucas,

                   2006)。

                   (二)1950 年代之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會(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 NAACP)提出的權利保障


                        20 世紀 50 年代初,美國社會正在加速實現帄等機會。美國全國有色人種協
                   會(NAACP)向立法者施壓,並提貣訴訟,期望獲得黑人尌業和教育機會的帄
                   等。自此美國的高等教育不再限於培育少數精英,還包括過去被拒絕於高等教育

                   之外的黑人。

                   (三)1965 年高等教育法(Higher Education Act)


                        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不僅為學生上大學提供資金,幫助有經濟需求的學生,
                   相關方案如:Upward Bound, Talent Search, or Work-Study,還提出保證學生貸款
                   (Guaranteed Student Loans,簡稱 GSLs,後來稱為 Stafford Loans)。


                   (四)1972 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條款(Title IX of the Education Amendments)

                        根據 1972 年教育法修正案第九條款禁止大學在錄取學生方面的性別偏見,
                   女性學生必頇在高等教育中佔應有的比例。到 20 世紀 70 年代中期,女性在大學

                   入學的人數達到與男性帄等,女性的四年制大學入學率則到 1980 年達到與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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